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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E讯2010年第8期(总第30期)
特别关注:后危机时代群体性行动——松下事件;最新资讯:企业用工荒和大学生求职难为何并存?;...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京人社就发【2010】58号
时间:2010-05-05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各企业集团,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精神,继续帮助企业减轻负担,稳定就业岗位,现就继续实施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09】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件)规定的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培训补贴政策的审批期限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

   二、2009年已经享受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困难企业,享受期满后,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继续申请享受。

   ㈠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费12个月以上;

   ㈡享受2009年稳定就业补贴政策期满后,提出申请前三个月平均生产订单或销售额未恢复到2008年同期水平;

   ㈢继续实施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㈣企业履行承诺未裁减享受稳定就业政策的职工。

   ㈤企业申请期上月末职工总数与2009年年末相比,裁员总数不超过5%。

   三、2009年未享受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2010年符合下列条件的困难企业可申请享受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

   ㈠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费12个月以上;

   ㈡受金融危机影响,提出申请前三个月平均生产订单或销售额与2008年同期相比下降30%以上;

   ㈢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已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㈣企业申请期上月末职工总数与2009年年末相比,裁员总数不超过5%。

   四、判断企业裁员是否不超过5%条件时,企业上年末至申报当期裁减人员数和上年末在册职工人数,均不包括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

   五、2010年审批的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12个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仍按照57号文件规定执行,岗位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培训补贴的申请审批程序、提交材料申请条件解释、资金用途、监督检查及违规资金追回等问题,继续按照57号文件和《关于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人社就发【2009】123号)文件规定执行。批复资金的拨付程序调整为一次性拨付。

   六、工作要求

   ㈠各初审单位要进一步做好支持企业稳定就业政策的宣传工作,采取宣传橱窗、宣传栏、板报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优惠政策,将政策送到每一户企业手中;对进行申报的企业进行指导,使其明确申报材料、程序,避免企业在申报过程中的反复现象,提升企业申报效率。

   ㈡各区县要结合失业动态监测制度的实施,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用工规模变化情况的跟踪调查,深入企业了解情况,为提升工作效率奠定基础。特别针对监测中生产经营中遇到困难的企业,加强政策宣传指导,使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得到政府的支持和帮助。

   ㈢各初审单位要严格审批,对于每一户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同时配备懂企业会计知识的专业人员参与初审。资金拨付后,组织开展1-2次的后期跟踪核查,检查每户企业履行承诺情况发现虚报冒领、未履行承诺的,追回全部资金。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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