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返聘人员未签合同能否要两倍工资
王女士是上海农村户籍人员,1995年9月,王女士进入上海某事业单位工作,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岗位工作,但未取得事业编制,双方也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则参照有事业编制员工的相同岗位发放。王女士一直在该事业单位工作至2008年5月份。
2004年3月,因市政动迁需要,王女士成为被征地人员,由征地单位上海某实业总公司为王某按月缴纳城镇保险。
2007年3月,王某年满50周岁,上海某某实业总公司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王女士每月领取退休金。
2008年1月,上海某事业单位要求王女士订立书面《退休返聘协议》,其工资则按照退休人员的规定支付。王女士则认为,自己一直在该单位工作10年以上,并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不同意签订退休返聘协议,而是要求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至55周岁。因王女士拒绝订立《退休返聘协议》,上海某事业单位书面通知王女士于2008年5月31日终止。
王女士逐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与其签订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按照4000元的标准支付2008年1月至仲裁裁决生效之日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上海某事业单位接到应诉通知后,委托律师代理此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最终裁决,对王女士的全部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点评】
这个案子反映的问题是很多企业都可能遇到的问题。最近几年,在这个问题上始终有各种不同的声音,有的是以男女平等为理由要求女职工与男职工同样年龄退休,有的是要求女职工一律按照55岁退休,也有要求将女职工退休年龄定在50岁——55岁这一区间并由女职工自己选择,等等。
撇开各种不同声音之间的争论,单从企业本身的操作看,也确实是需要认真对待、严谨操作的。现有的规定就这么简单、明了,所有发生争议的原因,不是内部制度中存在不明了之处,就是实际操作中存在不明了之处,或者是两者兼而有之。大量的案例表明,这种那种的不明了,是导致争议发生甚至最终导致企业败诉的主要原因。事实上,要避免这类争议的败诉甚至是避免这类争议的发生,并不是一件很难的事情,关键是要做好。
7)、违规发邮件遭辞 诉讼索赔法院判输
2004年2月1日,李汇达(化名)进入3M中国有限公司工作,担任杭州分公司的销售主管。2007年8月31日,李汇达利用公司邮件系统在上班时间向公司多个部门的员工群发了主题为《最近的大规模升迁:火线入党》的邮件。对公司员工升迁发表其个人观点,约1000多名员工收到此份邮件。2007年9月李汇达休假回公司后被告知已被辞退。
收到《关于公司与你立即解除聘用合同的通知》后,李汇达向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3M公司支付2007年9月、10月的工资2164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5410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5610元、报销发票款12050元、支付住房补贴20073元。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李汇达赔偿金62807.45元。
3M公司不服,随即在2008年3月6日向公司所在地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2008年6月20日,徐汇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汇达于2004年2月1日进入3M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个人聘用合同》,约定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第9条约定:“雇员已被告知并保证遵守3M的政策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如果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扣发薪金,或根据本合同第12款的规定予以解雇,并不予任何补偿”;第12条约定:“如果遇有本合同第9条所列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或违反第3条所列的保密义务;以及遇有其他《劳动法》规定的法定情形,公司有权立即予以解雇且不给予任何补偿。”
2008年9月5日,徐汇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3M中国有限公司不支付李汇达经济补偿金62807.45元。2008年9月12日,李汇达不服判决向二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经二审法院审理,于2008年11月6日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点评】
这个案子争议发生的时间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但诸如此类的事情不可能仅仅存在于新法实施之前,现在乃至将来,诸如此类的事情总是会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的。值得关注的是,新法在解雇条款上比旧法多了一些,但在解雇条件上,则比旧法更严格了一些——至少从字面上看是这样。
从公开信息看,这家公司最终能打赢官司,靠的是两点,一是有员工实施了这一行为的证据,二是公司也有相应的制度。这两样东西,是官司输赢的决定性因素,缺一不可。那么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假如这位员工不是群发电子邮件,而是用一种不太容易收集证据的方式做同样的事情,或者公司没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相应规定,那结果又会怎样呢?
经典意义上的HR工作的要义,实际上就是围绕着绩效管理这一核心展开的一系列对员工的正向激励,从而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这一点,过去、现在乃至将来,毫无疑问都是HR工作的主要方面。但是仅有这一切就足够了吗?如果你公司的运气够好,你公司的员工都很本分、善良,这一切似乎足够了。问题是你确信你公司始终拥有这样的运气吗?如果你不能确信,那你是不是还应该想想缺了点什么?
8)、船员海外斗海盗身心疲惫 强行休假后被扣工资
2008年9月5日,南京的一艘货船在亚丁湾遭遇索马里海盗的袭击,在全体船员的努力下,海盗被成功击退。一些船员由于恶斗海盗成功脱险后身心疲惫,要求在国外就地休假,却遭到了公司的反对。于是,一些船员在货轮上消极怠工,最后船运公司只好再从国内派遣船员把货轮接了回来。于是船运公司把这笔费用算在了这些船员的头上,船务公司从邓桂剑等人的工资和劳务费中各扣除12000余元,作为公司调遣费用的补偿。两名船员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把船运公司告上了下关区劳动仲裁委。
【点评】
不知道案例最终的结果会怎样——这通常是人们首先想要知道的问题。但我还是那句话:结果有那么重要吗?是不是应该把关注的重点拉回到事情发生的起点呢?
在常规的商业活动中,船员们甘冒生命危险与凶狠的海盗正面搏击是不是一种值得提倡的行为,绝不是我在这里想要讨论的话题。我想说的是,船员们所做努力的结果是完美的:海盗终于被赶走,船只和船员们都脱离了危险,最终能够回到祖国母亲的怀抱了,可喜可贺。可是问题就来了,如果没有船员们的这种努力,这家公司将要蒙受多大的损失?给船员们一点补偿(休息也是一种补偿哦),好像也是公司应该考虑的事情吧!如果船员们的要求过高,依公司当时的情况没有条件立即满足船员们的要求,大概也不至于没有商量的余地吧。这里面是不是也有一个如何恰当运用危机应对之道的问题。
回到法律上看,就算船员们的要求不合理,并且导致公司另外派人接应,造成公司的损失,也不是公司可以直接扣罚劳动报酬的。仔细研究一下劳动法律的规定,就可以知道我为什么这么说了。
劳动法啊,很多人迄今还是不理解你,可真委屈了你哦!
9)、iPhone核心供应商调查:苏州联建劳资纠纷事
2010年1月15日,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的台资企业联建(中国)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联建科技”),发生了2000余名员工聚集的劳资纠纷事件,并出现部分员工破坏厂内设施、打砸企业车辆。
公司内部流传的取消年终奖的传言成为此次事件的导火索。
在了解事件原因后,苏州工业园区工委管委会立即对事件处置工作进行了积极部署。一方面责成公司负责人向员工澄清,公司不会取消年终奖并承诺在近期内组织发放年终奖,针对员工反映公司日常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公司承诺将在管委会监督下尽快予以改善。此外,园区管委会还出面与公司台湾总部联系,责成即派高管来苏处置。
【点评】
员工一闹,公司就吃不消,地方上更是尴尬烦恼,这已是近年来很多个员工集体行动案例的真实写照。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这次的反应够快,所以事态也很快平息了,这就是政府恰当运用危机应对之道的绝好案例。但企业从中应当汲取些什么呢?
除非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或者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年终奖本身并不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的项目,他只是一个普遍存在于各个企业的惯例而已,发与不发,发多发少,都属于用人单位的主权。问题在于,既然是普遍的惯例,也就构成了员工的一种期待——辛辛苦苦地工作了一年,多多少少会有些年终奖吧。当然,如果企业经营状况很糟糕,不发年终奖也不违法,问题是员工心里的感受可不是法律能够解决的啊,这是需要公司主动跟员工沟通、解释的事情,毕竟活儿可是要靠员工去干的哦。
话说回来,如果公司本身没有不发年终奖的想法,纯粹是员工听信某些居心不良者散布的谣言,导致劳资纠纷事件的发生,造成生产经营的停顿和公司的损失,那公司也应该首先及时运用危机应对之道,先消除员工的误解。然后问问公司的法务,有没有可能向公安部门报案,将造谣者绳之以法。各位想想是不是应该这样操作?
10)、工会主席为工人维权遭开除
钻纸品厂是香港龙钻有限公司在深圳开办的三来一补企业。2007年初,因厂方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克扣员工工资及加班费、社会保险费用等事实,该厂员工积极要求建立工会组织。在市、区和街道总工会的帮助和指导下,同年5月21日,该厂员工通过民主的方式选举胡海龙为该厂兼职工会主席,杨敏江等六人为兼职工会委员,任期三年。
同年7月,厂方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只给胡海龙、杨敏江签订了一份期限仅为半年的劳动合同,并在2007年12月5日以合同到期为由通知解除与胡海龙、杨敏江的劳动关系,其后又陆续解除了其余五名工会委员中四人的劳动合同。
对胡海龙、杨敏江等基层工会主席、工会委员被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一事,市总工会、宝安区总工会和公明街道总工会多次与龙钻纸品厂协调,多次派人到企业调查了解情况,严正指出该厂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解雇工会主席是违法的,并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厂方纠正其错误做法,恢复胡、杨二人的劳动关系,以确保他们能正常履行工会工作人员的职责。然而,龙钻纸品厂对协调和交涉置若罔闻,拒不恢复胡、杨的劳动关系。
胡海龙和杨敏江最终走上了长达两年的维权之路,至今尚未获得合理的赔偿。
【点评】
工会不是这个星球上天然存在的,工会从一开始就是被恶雇主给逼出来的。发生在这家工厂的案例,再一次雄辩地证明了这一点。你厂方老是违反劳动法,总不能要求员工一直这样逆来顺受吧!
看来这家工厂真是没有任何法律意识,连工会主席、委员受到法律特殊保护也不知道,看来也真是草根到极点了。我也无语,还不如直接摘录工会法的相关规定给这家工厂以及其他同样草根的雇主吧,也省得我心烦,呵呵!
《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